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
代 理 人 陳勝源
上列聲請人與林秀云即李良仁之繼承人、鍾秀珠即李良仁之繼承
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務人李良仁已死亡,聲請人並已陳報其繼承人林
秀云、鍾秀珠為本件債務人,是請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應更正
為「債務人林秀云、鍾秀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良仁之遺產
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