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758號
PTDV,108,司促,10758,2019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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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新綠億環保能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保全服務書及工程請款單,工程
  款為新臺幣(下同)12,199元、拆機費5,000 元,合計17,1
  99元,故請更正本件請求聲明之金額。
二、經查債務人新綠億環保能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故請
  確認其有無選任清算人,若有,請陳報清算人之姓名及送達
  處所;若無,應通知其全體股東中止契約。(補正寄全體董
  事之通知函、回執),並更正全體董事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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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綠億環保能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