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新綠億環保能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保全服務書及工程請款單,工程
款為新臺幣(下同)12,199元、拆機費5,000 元,合計17,1
99元,故請更正本件請求聲明之金額。
二、經查債務人新綠億環保能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故請
確認其有無選任清算人,若有,請陳報清算人之姓名及送達
處所;若無,應通知其全體股東中止契約。(補正寄全體董
事之通知函、回執),並更正全體董事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