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簡調字,108年度,1417號
CLEV,108,壢司簡調,1417,201912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桂紅張雲玉張騫間返還價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張桂紅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 清償,詎張桂紅為免遭強制執行,竟於得繼承其父即被繼承 人張榮昌所遺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同小段364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時 不為繼承登記,逕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張雲 玉所有,張雲玉復將系爭房地贈與相對人張騫張騫又售予 他人,相對人間上開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 ,爰依法請求撤銷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張雲玉張騫 並應將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89,459 元返還張桂紅,並 由聲請人代為受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