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32號
PTDV,108,司拍,232,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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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楊英華 


上列聲請人與溫美蘭即溫安順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溫安順死亡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路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陳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之借貸期間、金額及尚欠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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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