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楊英華
上列聲請人與溫美蘭即溫安順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溫安順死亡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路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陳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之借貸期間、金額及尚欠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