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美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現金卡約定條款,俾利釋明請求按年利率
17.99%、14.98%計息,及違約金請求之依據。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帳務明細資料(須可看出請求金額、利息
起算日等資訊),並陳明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172,033 元是否已計入請求總金額392,232 元,如係,則
似有複利請求之虞,請更正請求之聲明(分列大金及本金)
。
三、承上,已核算之違約金172,033 元如未計入請求總金額,則
是否欲請求上開金額,如係,應更正請求聲明為「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給付564,265 元,及其中392,232 元部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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