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357號
KSDV,108,消債更,357,20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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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王美人即王錦鳳即王文媗(原ID: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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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鍾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片語■(更生清算),雖主張:其 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 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 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列 舉式■,有__在卷足憑,堪認債務人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其■片語■(更生清算)之聲請既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 ,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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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