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顏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顏培銞(男、民國00年0 月 00日生)之子,顏培銞於98年1 月1 日離家出走,音訊全無 ,故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有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 謄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臺北市及新北市殯葬管 理處函等件為證。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 記表,其係於108 年9 月2 日方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 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請求協尋,自請求協尋日起迄今,尚未 達7 年,自不符上開規定要件,其聲請於法未合,應於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