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18號
CTDV,108,司執消債清,18,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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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異議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異議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異議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林其來
權人
債 務 人 林瓊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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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易玫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所製作債權表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未申報債權亦無提出具體借貸事實及 證據,債權是否存在容有疑義,應予剔除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雖未申報債權,然其債權已取得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446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 與確定證明書,且相對人於聲請系爭支付命令時,亦曾釋明 債權發生原因為借款,並提出由廷盛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即為本件債務人)所開立、債務人所背書之支票與退票理由 單為憑,以上經本院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 第16446號卷宗確認無誤,足認系爭債權存在,非異議人所 言無具體事證證明,是認異議人異議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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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廷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