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新綠億環保能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新綠億環保能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
事為清算人。故請提出新綠億環保能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解
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
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
人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三、請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7,200元(含違約金5,
000 元及施工費12,200元)之計算式及依據,並提出相關明
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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