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17號
NTDV,107,亡,17,2019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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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謝彭華 

相 對 人 謝順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謝順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謝順貴於中華民國一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
二、程序費用由謝順貴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定有明文。次按 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亦為家事事 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謝順貴於100年9月11日 離家出走後,不知去向,前經聲請人之姪謝忠展向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草屯分局雙冬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 死不明已逾7年。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 於108年1月29日以107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准以公示催 告,聲請人並於108年1月30日刊登前鋒招標日報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草屯分局雙冬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 、失蹤人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 無入出境情事,無勞保及健保資料等情,則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 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及健保局電子閘 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各1件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草屯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迄今尚未尋獲;復經該局 派員訪查相對人住所地之鄰居楊東淵、張瓊瑤林玉釵等人 ,悉稱沒有見過相對人,不曉得相對人現況等語,此有該局 108年1月11日投草警防字第1080 000574號函及該函檢附之 訪談紀錄表3件、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件附卷可佐。綜



上,自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相對人自100年9 月11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死亡之 宣告,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謝順貴於100年9月11日失蹤,計至107年9月11日 為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於107年9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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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