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1269號
CLEV,108,壢小,1269,201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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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陳庭暄即捷誠全方位居家服務社

被   告 陳宗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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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