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歐玉巡
相 對 人 蔡夢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蔡夢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第四行記載之「蔡孟吉」,應更正為「蔡夢吉」。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又準用同法 第23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