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歐玉巡
相 對 人 蔡夢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蔡夢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蔡夢吉(男,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鄰○○○000○00號)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蔡夢吉之遺產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蔡夢吉即聲請人蔡歐玉巡之配偶 ,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出海釣魚後即失蹤,音訊杳然,經 向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龍門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在案 ,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爰依法聲請對蔡孟吉為死亡宣告 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 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 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 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失 蹤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南部地區巡防局 第七海岸巡防總(大)隊尖山安檢所進出港安全檢查登記簿 各1份為證,且經證人即失蹤人之女蔡○○證述屬實;復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蔡夢吉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紀 錄、勞保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及函 詢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結果,查明失蹤人確於100年 10月12日出海後即失蹤,且均無法得知失蹤人目前行蹤,有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系統查詢及澎 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107年10月23日馬警分一字第00000 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又失蹤人前經本院以其失蹤,裁定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並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 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則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 蹤人自100年10月12日起失蹤,計至107年10月12日止屆滿7 年,自應推定於是日下午12時為失蹤人死亡之時。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