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1日本院108 年度全字第15號裁定不
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