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29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林富秀 住彰化縣○○鎮○路里○○路○段000
號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963元(計算式如附表),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655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
(48.03+31)平方公尺X2,100元/平方公尺=165,96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