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高明淐
代 理 人 張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 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 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失蹤人簡家彪失蹤前設籍地址為新竹州桃園郡龜山庄 山頂百七十番地,現行政區域為桃園市龜山區,有日據時期 戶籍簿冊、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函文等件在卷可佐,足 見失蹤人簡家彪失蹤前之最後住所係在桃園市,依前揭規定 ,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出聲請,應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