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告 黃吳麗紅
黃子舫
黃子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之
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
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及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請求撤
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929,08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而原告主張被告所積欠之債權
額為24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1,929,087 元為準,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一)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2,700元/㎡(公告土地現值)×48.35㎡(土地面積)×
請求塗銷移轉應有部分1/2×2=1,097,545元。
(二)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663元/㎡(公告土地現值)×124.80㎡(土地面積)×
請求塗銷移轉應有部分1/2×2=831,542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三)以上合計:1,929,0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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