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60號
TNDV,107,亡,60,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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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

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蘇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敬輿(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於民國107年4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蔣敬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 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 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 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 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 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蔣敬輿未婚且在臺無親屬,於民國104 年4月9日經戶政機關註記為失蹤人口,為80歲以上之失蹤人 ,失蹤迄今已逾3年,爰聲請准許宣告蔣敬輿死亡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蔣敬輿於104年4 月9日失蹤,生死不明, 經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7年11月28日 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惟該公示催告失蹤人之姓 名誤載為莊敬輿),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具狀 陳述明確,是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蔣敬輿自104 年4月9日失蹤,計至107年4月9日屆滿3年,自 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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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