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55號
TNDV,107,亡,55,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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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蘇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梁亮曾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梁亮曾(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0號)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梁亮曾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梁亮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 印度僑生,未婚且在臺無親屬,原設籍○○○○○○址即臺 南市○區○○里00鄰○○路0號,經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 於83年12月15日申報失蹤,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前向本院 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 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裁定對失蹤人 梁亮曾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梁亮曾於83年12月15日經申報失蹤,迄今生死不 明乙情,此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107年8月23 日南市府東戶字第1070066803號函及所附失蹤人梁亮曾之戶 籍資料、臺南市東區區公所107年8月10日南東社字第107053 3912號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107年8月14日南市殯一字第10 70901943號函、臺南市後備指揮部107年8月20日後臺南管字 第1070005147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8月14 日健保南字第1070010958號書函、僑務委員會107年7月30日 僑生聯字第1070004645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7年7月27日移 署資字第1070088795號函及所附失蹤人梁亮曾之入出境資料 查詢表、107年9月6日移署資字第1070108084號函、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107年8月1日領一字第1075128011號函、國立成 功大學107年9月18日成大教字第1070004609號函等件(均影 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梁亮曾之勞保被保險 人投保紀錄,亦查無資料,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聲



請人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07年11月1日 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而本件申報期間業 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梁亮曾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 亡宣告。
(二)查梁亮曾自83年12月15日失蹤,計至90年12月15日屆滿7年 ,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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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