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蕭陳秀冬
失 蹤 人 蕭錫隆 失蹤前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蕭錫隆(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4 月6 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蕭錫隆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蕭錫隆於民國91年12月30日在新店區 中正路耕莘醫院咬舌自盡急救翌日自行離院失蹤,迄今行方 不明。為此,爰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家事事件法 第155 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 條第1 、2 、3 項、第9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定。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 記表為憑。然查,失蹤人曾於92年1 月23日尋獲等情,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7 年3 月22日函暨失蹤人口資料 ,且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被告前案紀錄表後,失蹤人於92 年4 月5 日因通緝到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92年度偵緝字第666 號詐欺案件諭知以新臺幣1 萬元交保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對無訛,顯見失蹤人 於92年4 月5 日仍未陷於生死不明之情形至明。然查,本院 於107 年11月30日裁定公示催告前已窮盡調查之能事,僅得 依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被告前案紀錄表、勞保與就保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7 年3 月22日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店分局107 年3 月22日函暨失蹤人口資料、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保署107 年3 月29日函暨就醫申報紀錄、新北市政府殯 葬管理處107 年4 月27日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7 年4 月 25日函等資料,推斷失蹤人自92年4 月6 日起失蹤,故本院 於107 年11月30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107
年12月3 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 人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規定 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5 9 條規定確定死亡之時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2 、3 項、第130 條第3 、4 、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