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48號
TNDV,107,亡,48,20190514,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黃莉琄

代 理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蘇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玉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2)於民國105年3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呂玉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下稱 府南戶政所)公函向法院聲請該轄區居民呂玉桂死亡宣告, 失蹤人呂玉桂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設籍在臺南市○區 ○○路000巷0弄0號之2,經府南戶政所於102年3月4日申報 失蹤及核准住址變更至該所即臺南市○區○○路0號,又呂 玉桂未婚、無子女及查無父母、兄弟姊妹等資料,其於54年 間從黃竹頭戶內遷出後,除曾與王枝謨、鄭振耀二人同居外 ,其餘戶籍資料均屬單獨生活戶,惟上開同居人等均已死亡 ,且府南戶政所承辦人員於107年7月31日曾電訪設籍於新北 市黃家後代及其親屬,均表示不認識呂玉桂。復查無呂玉桂 健保投保登錄、入出境、遊民列冊、請領勞工保險、國民年 金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使用殯葬設施等資料。末經警員查 訪呂玉桂上址原戶籍住戶及鄰長,均稱不認識、未見過呂玉 桂,且不知其行蹤等語。綜此,呂玉桂因行方不明於102年 通報失蹤時已滿80歲,迄今已逾3年,聲請准許宣告呂玉桂 死亡等語。
三、經查:
㈠失蹤人呂玉桂經府南戶政所於102年3月4日申報失蹤,生死 不明,前經本院依職權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裁定,並於10 7年10月8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及因本件 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呂玉桂失蹤滿法定期 限後為死亡宣告。




㈡又呂玉桂於102年3月4日經府南戶政所申報失蹤,且失蹤時 已滿80歲以上,計至105年3月4日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 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