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蘇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木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木山(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號一樓之10)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林木山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木山未婚無子女,父母已歿,其原 設籍於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號一樓之10,於民 國98年10月29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嗣於98年12月18日因遷 出未報,戶籍暫遷至臺南市○區○○路0號(即府南戶政事務 所),林木山失蹤已逾7年,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前向本院 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 報,亦無失蹤人之資訊,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裁定對失蹤人 林木山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林木山於98年10月29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 生死不明乙情,此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107 年6月20日南市府南戶字第1070045314號函及所附失蹤人林 木山與其最近親屬之戶籍資料、林木山之全民健保資料回覆 狀況查詢報表、入出境紀錄清單、臺南市南區區公所107年6 月19日南南社字第1070406619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南區業務組107年6月13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070008022號 書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6月12日南市社工字第107066 5161號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107年6月19日南市殯一字第10 70665199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7年6月12日南 市警六防字第1070297442號函、107年7月10日南市警六防字 第1070336182號函及所附訪查報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 、原始申報失蹤協尋相關資料等件(均影本)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失蹤人林木山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自98年起之勞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其最近3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等,均查無相關紀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又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07年9 月19日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而本件申報 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林木山失蹤滿法定期限 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林木山於98年10月29日失蹤,計至105年10月29日 屆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林木山死亡之時,爰准予 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