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32號
TNDV,107,亡,32,2019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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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蘇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廖寧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廖寧(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號)於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廖寧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廖寧未婚且在臺無親屬,設籍臺南市 ○區○○里0鄰○○路○段000巷00號,於民國74年1月15日 經通報為失蹤人口,失蹤已逾7年,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 前向本院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 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資訊,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裁定 對失蹤人廖寧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廖寧於74年1月15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 死不明乙情,此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107年5 月10日南市府東戶字第1070035711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廖寧之 相關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入出國(境) 資訊查詢紀錄、臺南市東區區公所107年4月19日南東社字第 1070255801號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107年4月20日南市殯一 字第1070449664號函、臺南市後備指揮部107年4月30日後臺 南管字第1070002572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7 年6月6日南市警一防字第1070249174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 統資料報表、東寧派出所訪查表等件(均影本)為證,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廖寧之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 公示催告,本院於107年9月19日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 本院公告處,而本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 於廖寧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廖寧於74年1月15日失蹤,計至81年1月15日屆滿7 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廖寧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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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