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26號
TNDV,107,亡,26,2019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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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蘇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文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文志(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文志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文志未婚且在臺無親屬,原設籍於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於民國99年9月30日經 通報為失蹤人口,嗣於107年2月13日經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 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該所址(即臺南市○區○○路000號) 。陳文志失蹤時已年逾80歲,失蹤迄今已滿3年,聲請人前 向本院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 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資訊,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裁定對 失蹤人陳文志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陳文志於99年9月30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 生死不明乙情,此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107 年5月2日南市府東戶字第1070033597號函及所附失蹤人陳文 志之相關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入出國 (境)資訊查詢紀錄、臺南市東區區公所107年3月30日南東社 字第1070217242號函及所附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查詢結果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107年4月3日南市殯一字第1070378223 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3月31日健保南字第 1070004383號函、臺南市後備指揮部107年4月30日後臺南管 字第1070002571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7年5月 21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70221045號函及所附東寧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明細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查訪表等件(均 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陳文志之在監在押 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 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07年9月19日將該



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而本件申報期間業已屆 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 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陳文志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 告。
(二)查失蹤人陳文志於99年9月30日失蹤,失蹤時已滿80歲,計 至102年9月30日屆滿3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陳文志死 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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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