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人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11行關於「私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公文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項第11行關於「私文書」之 記載,顯係「公文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茲更正為「公文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