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17號
HLDV,107,亡,17,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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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方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市○○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出生於民國8年8月18日 ,已逾80歲,其於97年5月6日因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迄 今失蹤已逾3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為此依法聲請宣告 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現戶全戶)、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個人資料列 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查詢、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 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全國通緝人 查案作業等件在卷可稽,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 形,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 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依上揭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自得於失蹤人 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則本件甲○○自97年5 月6日失蹤,計至100年5月6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 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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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