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22號
TNDV,107,亡,22,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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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周盟翔

代 理 人 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雲清(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於民國102年7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王雲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王雲清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設臺南市仁德戶政事務所,先前設籍臺南市○○區○○村○ ○000號,惟王雲清因行方不明,於99年7月16日由孫女程佩 柔報案失蹤,另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派員前往王雲 清先前之戶籍地查訪,里長張長壽陳稱:知道當年王雲清失 蹤,也有提醒其家人去警局報案等語,鄰長沈台明陳稱:不 認識此人,該址已改建等語;另王雲清之孫女程佩柔陳述: 在99年7月16日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報 案奶奶王雲清失蹤後,到目前均無王雲清之行蹤等語,復查 無王雲清之入出境及健保等資料。又王雲清之配偶程志進於 95年2月9日死亡,王雲清之父母亦均死亡,只有1名子女程 偉民,而王雲清於99年7月16日失蹤時已滿80歲,且失蹤已 滿3年,爰聲請對失蹤人王雲清為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王雲清於99年7月16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 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7年7月27日將該公示 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 陳明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又王雲清自99年7月16日失蹤,且失蹤時已滿80歲以上,計 至102年7月16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 之時,爰依法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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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