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抗字,108年度,5號
IPCV,108,民專抗,5,201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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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毓   
代 理 人 曾信嘉律師
相 對 人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 頁第6 行中關於「108 年度民專抗字第5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8 年度民聲字第5 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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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