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108年度,27號
GSEV,108,岡聲,27,201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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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太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農正鮮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聲請人雖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仍應補繳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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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太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正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