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馮雅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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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法 徐嘉明律師
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債務人就其與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或為其他處分。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 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 ,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 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裁定自民國 (下同)107年11月8日上午11時開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於 108年1月7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316,080元,尚 低於聲請時財產之總額,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 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07年司執消債更字000298號 財產所有人:馮雅雯 編號 物品名稱 單 位 數 量 (新臺幣元) 備註 1 國泰人壽呵護久久殘廢照護(保單號碼:9112240010) 張 1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3,305元 2 國泰人壽快樂人生定期生存保險(保單號碼:7236946678) 張 1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76,089元 3 國泰人壽新得意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7237585830) 張 1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127,917元 4 國泰人壽312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7237585857) 張 1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130,404元 5 國泰人壽呵護久久殘廢照護(保單號碼:9112373320) 張 1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4,365元 6 國泰人壽鍾情終身壽險(保單號碼:7255546761) 張 1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17,012元 7 國泰人壽快樂人生定期生存保險(保單號碼:7237136530) 張 1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51,9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