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7號
TNDV,107,亡,7,2018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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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葉人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政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巷0號6樓之1),於民國85年2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葉政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葉政雄之子,葉政雄於 民國78年2月18日因生意失敗、逃避債務、外遇而離家行蹤 不明,失蹤後迄今已逾29年。為此,依法聲請對葉政雄為死 亡宣告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 戶籍登記資料、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新增」專用 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受(處)理失 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又上開戶籍登記資料記載「 民國柒參年捌月貳捌日遷出日本國憑台南市78、2、18南 市警字第○三○二號辦理逕為遷出登記」。另經本院調取 葉政雄之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健 保資料、勞保與就保資料、99年度至105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電信資料顯示,均無葉政雄入出 境紀錄、財產紀錄、申請或登入健保、勞保與就保、申請 電話之資料,亦無葉政雄之相關記錄,已無法查詢到葉政 雄之行蹤,堪信聲請人主張葉政雄於78年2月18日失蹤後 ,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乙節為真。
(二)本院就上情依職權公示催告,於107年4月13日將該公示催 告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茲因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 蹤人葉政雄陳報其生存,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 為葉政雄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失蹤人葉政雄自78年2月18日起即被戶政機關遷出戶籍,



失蹤時間計至85年2月18日已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該日下 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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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