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99號
TCDV,107,亡,99,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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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朱堅白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朱堅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年4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二、程序費用由朱堅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朱堅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 里0鄰○○路00號)原住臺北市大同區蓬來里4鄰,於39年1 月20日遷入,嗣經劃分、合併改制為臺中市○○區○○里0 鄰○○路00號,且失蹤人嗣未再辦理戶籍遷移登記。依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所提供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 記表之註記,其因戶政單位向警分局通報,於98年4月28日 起,即於該派出所警政電腦系統登記為失蹤人口,是其失蹤 時已滿80歲,為80歲以上之失蹤人。又失蹤人在臺無其他親 屬,且無入出境之紀錄、無健保卡領取紀錄、無申請使用臺 中市殯葬設施紀錄、無社會福利申請紀錄、在監押紀錄。另 經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派員前往相對人住所即臺中市豐 原區西勢里進行查訪結果,該轄里里長曾章福及西勢里3鄰 鄰長賴林玉時均陳稱未見過相對人等情,失蹤人應自98年4 月28日起迄今,即生死不明,且已屆滿3年。為此,依法聲 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豐原戶政事 務所函及所附戶籍登記簿、戶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 原分局函及所附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 系統-資料報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書函、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函、臺中市豐原區區公所函、臺中市 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案件訪查報告等件為證(附於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署107年民參字第5號偵查卷宗)。綜上事證,自堪 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98年4月28日失蹤時,為年滿80歲以上之人,



其失蹤期間算至101年4月28日已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 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 即101年4月28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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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