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27號
聲 明 人 陳玉媛
法定代理人 王思評
利害關係人 王崇勳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王超弘遺產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
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已向法院就本件拋棄繼承為聲明人陳玉媛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之證明(聲明人陳玉媛為受監護宣告人,未經合法代
理,且監護人王思評同為繼承人,有利害關係,不得代理拋
棄繼承)。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