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427號
NTDV,107,司繼,427,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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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27號
聲 明 人 陳玉媛 

法定代理人 王思評 
利害關係人 王崇勳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王超弘遺產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
  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已向法院就本件拋棄繼承為聲明人陳玉媛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之證明(聲明人陳玉媛為受監護宣告人,未經合法代
  理,且監護人王思評同為繼承人,有利害關係,不得代理拋
  棄繼承)。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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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