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葉啟光
相 對 人 葉阿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死亡宣告事件,相對人即失蹤人葉阿英設籍 於桃園廳竹北二堡三墩庄上三墩六十五番地,此有日據時期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另據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民國105 年1月18日埔戶字第1050000201號函內容所示,並查無相對 人轉居南投縣之相關資料,依首開規定,本件應專屬失蹤人 葉阿英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