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曾琬婷
蔡曜鴻
蔡依珊
蔡依岑
曾紫貽
王翌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貴院准許對曾煥晉先生宣告死亡等 語。
二、按死亡宣告須失蹤人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即失蹤人究生存 抑死亡均不克證明,始足當之,倘綜合一切證據觀之,可認 失蹤人確已死亡,僅因死亡時間無法確認,而聲請死亡宣告 ,自不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失蹤人曾煥晉為死亡宣告一節,惟 聲請人既已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得 失蹤人曾煥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則自難 認失蹤人曾煥晉係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則依首揭說明,聲 請人聲請宣告曾煥晉死亡,不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