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5號
NTDV,107,亡,5,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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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王進添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王進添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王進添(男,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南投縣○○鎮○ ○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王進添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 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王進添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 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 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 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 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進添(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於南投縣○○鎮○○路 000號)於59年9月9日列案失蹤後,迄今未尋獲,其亦無入 出境、全民健保紀錄及財產申報資料,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竹山鎮戶 政事務所106年11月10日竹戶字第1060002448號函檢附之聲 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 詢、全民健保資料登錄通報作業、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口卡片、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6年11月28日投警防字第1060056430 號函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子王朝財至檢察署證稱 :相對人是我父親,最後一次見到相對人是2、30年前,當 時相對人曾到高雄找我,但我沒有與他見面,只有電話聯絡



,我不知道相對人之下落等語,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 6年度民參字第6號詢問筆錄可參。而相對人查無勞健保資料 、入出境、在監在押紀錄等情,則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勞保 及健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 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進行 實地訪,經相對人設籍地址之現住人林文學表示:曾聽阿公 講過該處所曾住過王姓人家,但我懂事後就不曾看過他們, 亦不知現搬往何處,不認識相對人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竹山分局107年7月2日投竹警偵字第1070008573號函檢 送之訪查表1份附卷足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 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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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