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15號
TNDV,107,亡,15,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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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梅政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梅新春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失蹤人梅新春(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梅新春於105 年9 月28日 因梅姬颱風之意外失蹤後,迄今已逾1.5 年。緣同年月27 日晚間7 點多梅姬颱風登錄時,梅新春不聽勸阻出門,從 臺南市○○區○○里0 鄰000 號離開,說要到台南市玉井 區(下稱玉井區)豐里里豐里162 號住所(下簡稱玉井住 所),隔日近午梅新春所駕駛車號000-0000之三菱白色小 貨車(下稱系爭小貨車)被發現停放於玉井區照豐產業道 路上,由於該路段狹小,系爭小貨車阻礙交通,經當地養 蜂人江先生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下稱玉井分局 )報案處理,當時眾人尚不知梅新春失蹤,故當地人以農 業機具將系爭小貨車推移至路邊,讓車輛得以通行,後由 玉井分局登錄備查。該路段道路狹小為上坡道無法迴轉, 全線無路燈夜間漆黑,颱風期間前後樹木因梅姬颱風之故 倒塌甚多,道路中斷。同年月27日夜間至同年月28日凌晨 ,從梅新春棄置車輛地點研判,梅新春應該處於該路段; 前後樹木倒塌甚多,人車均無法通過,加上梅新春雙腳腫 痛,僅能緩步移動不能遠行,無法離開該路段。研判應該 於同年月27日夜間至同年月28日凌晨已於當地失蹤。而且 從梅新春隨身攜帶包括車輛及家門整副鑰匙都插在系爭小 貨車副駕駛座車門鎖孔上,研判應當遭遇不可抗的意外, 無法或來不及拔走鑰匙即告失蹤。只是近年由於梅新春經 常居住於山上之玉井住所,眾人不知。遲至同年10月2 日 友人因連日找不到梅新春,才通知聲請人之弟梅玉龍於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中山分局)申報失蹤。當 時聲請人及家屬想請求緊急救援,但玉井消防隊說明由於 從同年9 月28日凌晨失蹤至同年10月2 日報案,已經超過 黃金72小時,不符合緊急搜救的條件,所以只能協助搜尋 3 天。
(二)研判失蹤原因:系爭小貨車停放處鄰近曾文溪支流,在停



車處右後方有「大型口字型涵洞」用以集中當地雨水,涵 洞下方連接「橫向圓形大涵洞」,經道路下方通往曾文溪 支流,以免雨水沖刷路面毀損道路。105 年10月2 日及同 年月3 日搜尋期間,搜尋隊伍皆曾經下至涵洞尋找,涵洞 內側因颱風大雨沖刷的極為乾淨。正因為該涵洞距離梅新 春停車地點很近,而且梅新春停車處下坡直達該洞,故而 玉井消防隊廖副分隊長才研判梅新春應該被沖進涵洞直下 曾文溪支流,所以3 天搜尋除了尋訪附近農寮及地面搜尋 之外,重點都放在河道上。1.附近農寮不多,且颱風當天 105 年9 月27日晚間到翌日午前沒有人煙。前後兩公里多 的路段,此一時段內前後均有倒塌的樹木(得自里長陳耀 哲及報案人江憲明的證詞),直到同年月28日午前才陸續 被鋸開,此前呈封閉狀態,沒有人、車可以進入。2.最靠 近車輛棄置地點約200 公尺外,唯一有人常住的「修圓到 場」,也沒發現有人前往請求協助或有人接近。3.附近地 面多數為他人的農地及果園,颱風過後附近果農紛紛前去 整理果園,也都毫無發現任何異狀。105 年10月2 日下午 至同年月4 日傍晚,玉井分局、玉井消防隊、楠西分駐所 諸多員警26至27人於當地走訪搜尋,地面上也沒有任何發 現。4.長度2 公里、前後均有樹木倒塌的封閉路段,旁邊 有曾文溪支流,地面上不論是住家還是農寮、果園,都沒 有任何遺留及跡象,最有可能如玉井消防隊廖副分隊長等 人的判斷,應該被風雨刮進涵洞、下河道了。5.105 年10 月8 日發現疑似梅新春短袖吸濕排汗上衣。颱風帶來的暴 雨,將該河段沖刷的極為乾淨,該日為星期六,聲請人與 堂兄梅仲堯及堂弟梅良偉下河道沿途尋找並呼叫梅新春。 山裡面的河道只要3 天大雨河面就水勢驚人,但大雨一過 ,半天至1 天就變回潺潺細流。聲請人一路沿河道往下游 呼叫尋找,只有枯木亂石,直到鄰近曾文溪匯流處不遠的 河灣,赫然於河道右方邊上樹椏發現上衣,距離河道已有 1 成年男子身高的高度。也就是說梅姬颱風暴雨帶來的雨 水,曾經讓河道水量暴漲到超過1 成年男子的高度,除了 梅姬颱風夜當天,105 年9 月28日到同年10月8 日期間沒 有下過這樣的大雨,當時時序也逐漸要進入乾季,2 、3 天的小雨是沒有辦法讓河道的水漲到這麼高的。警方的說 法是,這有可能是上游沖下來的衣物,無法確定就是梅新 春的上衣。但是聲請人3 兄弟都很焦慮,在荒蕪人煙的山 裡,上游沒有幾戶農寮與人家,正好就有人穿著跟梅新春 一樣的衣物,也還有與梅新春一樣將衣領標籤剪下來的習 慣,而且正好就在此時被遺棄隨河道沖至此地。我想警方



的嚴謹與謹慎的態度是對的!但是很難說服我們。(三)追想記事:105 年10月2 日玉井分局接獲報案通知,當天 下午聲請人接獲通知之後,隨即前往修圓道場附近出事地 點了解情況。當時玉井分局多位員警在場,聲請人與員警 一起找尋,並回答員警的問題。直至天色昏暗,與玉井分 局員警約好明日幫忙尋找。當時由旁邊的養蜂人江憲明的 說詞中,僅知當天梅新春停車前方有倒塌的樹木,直到中 午才由江憲明鋸開。但此時聲請人心中仍然抱持希望,希 望梅新春發現該路不通,有找朋友來接他。(事後知道當 地手機沒有訊號)旁晚回家之後,開始打電話向梅新春的 多位友人詢問,但是均無結果。晚上9 點多與梅新春在玉 井區同居的陳淑玲回電,於電話中宣稱:「9 月27日夜間 由於颱風的關係,夜晚他提前下班,約夜間10點多,到達 即將登上玉井三上住宅的三叉路口。前往山上入口前方由 於倒塌了許多大樹,人車均無法通行,…所以他在倒塌的 樹前停車,在車上過了一夜。」豐里里里長陳耀哲也證實 105 年9 月28日上午以前,三叉路口附近倒塌許多樹木, 該日上午由他去將樹木鋸開。聽陳耀哲這麼說,倒塌的樹 木1 加上倒塌的樹木2 ,顯然當地是一個封閉的狀態,心 中很害怕。第二天10月3 日課後,聲請人前往玉井分局與 員警一起到梅新春停車地點尋找,此次還有玉井消防隊及 楠西分駐所警員一起幫忙,總計26至27人。由於事隔多日 ,加上陸地上全無蹤跡,附近零星幾戶人家也都表示颱風 當天不曾察覺有人在附近。據玉井消防隊廖副分隊長的判 斷,梅新春恐怕因為發現前方道路不通,欲下車求援,到 副駕駛座鎖車門之際,被梅姬颱風的大風雨刮入左側曾文 溪支流河道中。105 年10月3 日當天搜尋直到夜幕降臨, 與警方及消防隊約定翌日請再次協助尋找。同年月4 日原 班人馬擴大了搜尋範圍,並沿著河道走了幾個來回均未尋 獲,查訪當地農寮亦均無消息。聲請人與家中姊弟妹及家 族堂兄弟自同年越2 日下午接獲通知起,也持續於當地配 合尋找,至同年月8 日下午聲請人與堂哥及堂弟於曾文溪 支流,距梅新春停放系爭小貨車處已超過1 公里,將近曾 文溪匯流處,發現梅新春於同年9 月27日晚間近7 點30分 離家時所穿米白色吸濕排汗短袖上衣,衣領標籤如梅新春 習慣已經剪去。隨即連絡玉井分局,現存放於玉井分局。 當時據玉井分局及玉井消防隊總結當地的情況研判,梅新 春應該是同年9 月27日夜間至同年月28日凌晨期間想離開 玉井住所,由於通往玉井區方向樹木倒塌甚多(倒塌的樹 木1 ),道路中斷,故而想從楠西方向離開當地,不料車



子行進2 公里多到達系爭小貨車停放處,發現前方也倒塌 許多樹木(倒塌的樹木2 ),交通亦中斷,當地路狹又約 略上坡,四周一片漆黑,風急雨驟無法迴轉,該地段手機 又不通,可能因此下車欲尋求協助,鎖上駕駛座的車門後 ,到副駕駛座鎖車門時,(系爭小貨車車門故障,無法連 動鎖門。而且整串鑰匙插在副駕駛座車門鎖孔上。)被颱 風帶來的狂風暴雨中下停車處右後方涵洞,直下曾文溪支 流。梅新春自105 年10月2 日報案失蹤,迄今已滿1 年, 聲請人之母已經病倒,從同年12月起開始接受洗腎,家中 同父異母弟妹甚多,產業亟待分配;另有外部債務也需盡 快處理,故而聲請法院宣告,讓事情盡快告一段落,對眾 人能有所交代,家人得以恢復寧靜生活,盡快讓生者得安 ,亡者得息,為此請求宣告失蹤人梅新春死亡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所 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者而言,必其災難之發 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 免者,始克相當。其立法意旨原以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 其生存之可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失蹤期間,得為 死亡之宣告,並舉特別災難事由,如水、兵、疫災之類,以 為例示。因此特別災難乃指風災、戰爭、海難等由自然或外 在力量威脅生命之天災人禍而言,失足落海、泛舟落水、落 水遭急流沖失或游泳沈溺等均屬個人之意外事件,非出於自 然或外在不可抗力而引起之災難,均不屬之,即臺灣高等法 院86年度家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意旨,亦同此見解。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 表、陳耀哲江憲明書面證詞、梅姬颱風雨量、風速資料各 1 件、戶籍謄本、梅姬颱風新聞報導各2 件、現場照片7 張 、相關位置衛星圖4 張、相關位置平面圖2 張為證。惟查上 開書證僅足證明聲請人為梅新春之子,及梅新春之子梅玉龍 於105 年10月2 日向中山分局報案梅新春於同年9 月27日颱 風天外出,在玉井區照豐產業道路走失不知去向,經玉井分 局及消防隊受理、協尋等情,但梅新春是否因被梅姬颱風帶 來的狂風暴雨沖下系爭小貨車停車處右後方涵洞,直下曾文 溪支流乙節,單憑上開書證並無法證明,是聲請人主張失蹤 人梅新春於105 年9 月27日或同年月28日,因遭遇梅姬颱風 之特別災難而生死不明云云,僅屬個人推測之詞,並無積極 證據證明。




四、又查本院前於本院106 年度亡字第40號即聲請人聲請對梅新 春為死亡宣告事件(下稱前案死亡宣告事件)依職權向玉井 分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調取有關梅新春之失蹤資料,經玉 井分局函覆:有關於梅新春(ACP-6082)白色自小貨車阻礙 交通之報案資料,詳情為當日(105 年9 月28日)玉井派出 所巡佐及警員於同日12時至14時接獲民眾電話報案,有一白 色小貨車在楠西區修園道場往楠西方向2 公里產業道路邊擋 道,經前往瞭解,因該車並無明顯擋道及無法聯繫到車主而 離去。直到同年10月2 日該所接獲本分局勤務指揮中心110 通報梅新春失蹤案,且家屬梅政清說其父梅新春駕駛(ACP- 6082)白色自小貨車外出無法聯繫。玉井派出所巡佐想起在 9 月28日所處理擋道的自小貨車,會不會是梅新春所駕駛的 自小貨車,再前往該處查處,確定該部車為梅新春所駕駛的 (ACP-6082)白色自小貨車。有關105 年10月8 日尋獲梅新 春吸濕排汗米白色短袖上衣,正確時間為同年月12日與家屬 梅政清前往曾文溪支流溪床發現疑似衣服,由防治組帶回晾 乾後用證物袋先行留存,待日後有找到人時可供比對,當日 並於衣服發現處附近加強搜索等語,有玉井分局106 年10月 27日南市警井防字第1060538168號函及其檢送之受(處)理 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節本、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110 報 案紀錄單各1 件、協尋失蹤人口梅新春照片8 張在卷可憑; 另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函送之災害報告單記載:災害程度:一 般案件。災害類別:其他。初判災害原因:不明原因失蹤。 發生地點:楠西區修園道場(失蹤協尋)。現場狀況:玉井 分隊接獲分局轉報有民眾於上述地點失蹤,要求協尋。失蹤 小貨車於楠西修園道場,車上留有手機(失蹤者:梅新春) ,經玉井分隊於105 年10月3 日、同年月4 日派員協尋,仍 未尋獲,經家屬及玉井分局溝通同意下,結束協尋,後續由 玉井分局負責等情,亦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6 年11月1 日 南市消救字第1060023742號函檢送之災害報告單1 附於前案 死亡宣告事件卷內可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對無誤,可知 梅新春確切之失蹤原因要屬不明,難認係遭遇梅姬颱風之特 別災難而失蹤,則聲請人主張梅新春遭梅姬颱風帶來的狂風 暴雨沖下曾文溪支流而失蹤云云,僅係聲請人懷疑之失蹤原 因,要無可採。是失蹤人梅新春雖經其子梅玉龍報案於105 年9 月27日颱風天外出失蹤,但其確切之失蹤原因既無證據 證明係遭遇特別災難,自不得適用1 年之失蹤期間。從而聲 請人在失蹤人梅新春失蹤未滿7 年期間,即再次聲請 本件死亡宣告及其公示催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聲請人另主張其母已經病倒,且其家中同父異母弟妹甚多, 梅新春的產業亟待分配,又有外部債務也需盡快處理乙節, 並非本件死亡宣告聲請應審酌之事項,且聲請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亦得向本院為梅新春選任財產管理人進行管理,附此 說明。
六、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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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