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6年度,24號
TNDV,106,亡,24,2018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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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林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長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長山(男,民國43年9月1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S10****014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於中華民國91年4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陳長山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長山有智能障礙、不會說話, 於民國84年4月20日外出未歸,至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 而聲請人為陳長山之大嫂,為陳長山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 前向鈞院聲請裁定對於陳長山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催告期 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長山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陳長山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人陳長山死亡等語 。
二、查失蹤人陳長山於84年4月20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 不明,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請 人陳明在卷可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子陳志明證述綦詳, 且有本件卷宗資料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 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 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 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查陳長山於84年4月20日失蹤,計至91年4月20日屆滿7年, 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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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