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25號
TCDV,107,亡,25,201803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林月女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宣告失蹤人張廷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廷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張廷吉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廷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於 94年3月13日離家即無音訊,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3年,前經 聲請人聲請鈞院准以106年度亡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 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 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失蹤人之父張建勳於本院審 理時到庭證述屬實(參本院107年3月22日訊問筆錄),復有 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可信為真。 是相對人於94年3月13日失蹤,迄今已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 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 之日即101年3月13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 告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