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6年度,40號
TNDV,106,亡,40,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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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梅政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梅新春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梅新春(民國00年00月0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長子,105 年9 月 27日因梅姬颱風來襲,失蹤人梅新春不顧勸阻,執意外出欲 前往台南市玉井區(下稱玉井區)豐里住所,隔日失蹤人梅 新春之小貨車被發現停放於玉井區照豐產業道路上,由於該 小貨車阻礙交通,經人報案處理,將該小貨車移至路邊,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下稱玉井分局)登錄備查。同 年10月2 日友人因連日找不到失蹤人梅新春,才通知聲請人 之弟梅玉龍報案,玉井分局接獲報案通知起,於當地進行地 毯式搜索,並沿河道搜索,至同年10月4 日均未尋獲,聲請 人及兄弟姊妹、堂兄弟等人亦於當地配合搜索,於同年月8 日,在曾文溪支流、將近曾文溪匯流處,發現失蹤人梅新春 於同年9 月27日離家時所穿米白色吸濕排汗短袖上衣,隨即 聯絡玉井分局,該衣服現存放於玉井分局。據玉井分局消防 隊研判,失蹤人梅新春於該日夜間至同年月28日凌晨可能離 開玉井區豐里住所,由於通往玉井區方向樹木倒榻甚多,道 路中斷,故想從台南市楠西區(下稱楠西區)方向離開,不 料小貨車行進2 公里多,到達小貨車停放處,發現前方倒塌 許多樹木,交通中斷,因而下車尋求協助,卻被颱風帶來的 狂風暴雨沖下停車處右後方涵洞,直下曾文溪支流,迄今生 死不明已逾1 年,為此請求宣告失蹤人梅新春死亡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所 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者而言,必其災難之發 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 免者,始克相當。其立法意旨原以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 其生存之可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失蹤期間,得為 死亡之宣告,並舉特別災難事由,如水、兵、疫災之類,以 為例示。因此特別災難乃指風災、戰爭、海難等由自然或外



在力量威脅生命之天災人禍而言,失足落海、泛舟落水、落 水遭急流沖失或游泳沈溺等均屬個人之意外事件,非出於自 然或外在不可抗力而引起之災難,均不屬之,即臺灣高等法 院86年度家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意旨,亦同此見解。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 表1 件、戶籍謄本2 件為證,惟查上開書證僅足證明聲請人 為梅新春之長子,及梅新春之子梅玉龍於105 年10月2 日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 報案梅新春於同年9 月27日颱風天外出,在玉井區照豐產業 道路走失不知去向,經玉井分局受理等情,有上開書證在卷 可稽,則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梅新春於105 年9 月27日,因遭 遇梅姬颱風之特別災難而生死不明云云,顯無積極證據證明 。又查本院依職權向玉井分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調取有關 失蹤人梅新春之失蹤資料,經玉井分局函覆:有關於梅新春 (ACP-6082)白色自小貨車阻礙交通之報案資料,詳情為當 日(105 年9 月28日)玉井派出所巡佐及警員於同日12時至 14時接獲民眾電話報案,有一白色小貨車在楠西區修園道場 往楠西方向2 公里產業道路邊擋道,經前往瞭解,因該車並 無明顯擋道及無法聯繫到車主而離去。直到同年10月2 日該 所接獲本分局勤務指揮中心110 通報梅新春失蹤案,且家屬 梅政清說其父梅新春駕駛(ACP-6082)白色自小貨車外出無 法聯繫。玉井派出所巡佐想起在9 月28日所處理擋道的自小 貨車,會不會是梅新春所駕駛的自小貨車,再前往該處查處 ,確定該部車為梅新春所駕駛的(ACP-6082)白色自小貨車 。有關105 年10月8 日尋獲梅新春吸濕排汗米白色短袖上衣 ,正確時間為同年月12日與家屬梅政清前往曾文溪支流溪床 發現疑似衣服,由防治組帶回晾乾後用證物袋先行留存,待 日後有找到人時可供比對,當日並於衣服發現處附近加強搜 索等語,有玉井分局106 年10月27日南市警井防字第106053 8168號函及其檢送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中山 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節 本、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各1 件、協尋失蹤 人口梅新春照片8 張在卷可憑;另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函送之 災害報告單記載:災害程度:一般案件。災害類別:其他。 初判災害原因:不明原因失蹤。發生地點:楠西區修園道場 (失蹤協尋)。現場狀況:玉井分隊接獲分局轉報有民眾於 上述地點失蹤,要求協尋。失蹤小貨車於楠西修園道場,車 上留有手機(失蹤者:梅新春),經玉井分隊於105 年10月 3 日、同年月4 日派員協尋,仍未尋獲,經家屬及玉井分局 溝通同意下,結束協尋,後續由玉井分局負責等情,亦有臺



南市政府消防局106 年11月1 日南市消救字第1060023742號 函檢送之災害報告單1 附卷可查,益證失蹤人梅新春確切之 失蹤原因要屬不明,難認係遭遇梅姬颱風之特別災難而失蹤 。則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梅新春遭梅姬颱風帶來的狂風暴雨沖 下曾文溪支流而失蹤云云,僅係聲請人懷疑之失蹤原因,要 無可採。是失蹤人梅新春雖經其子梅玉龍報案於105 年9 月 27日颱風天外出失蹤,但其確切之失蹤日期及原因既無證據 證明係遭遇特別災難,自不得適用1 年之失蹤期間。從而聲 請人在失蹤人梅新春失蹤未滿7 年期間,即聲請本件死亡宣 告及其公示催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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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