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6年度,5號
NTDV,106,亡,5,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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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劉慶娖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劉文品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劉文品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劉文品(男,民國四十九年二月七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南投縣○○鎮○ ○路○段○○○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劉文品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 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劉文品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 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 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 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 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即相對人劉文品(男,民國00年 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於南投縣 ○○鎮○○路○段000號)於84年11月2日上午外出後失蹤迄 今,前經聲請人之母張薔薇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案協尋, 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22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理失蹤/行方 不明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並 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弟劉文錦到庭證稱:相對人失蹤前有來找 伊,那天是星期天,有人開車把相對人載往大坪頂的方向, 後來相對人就沒有回來等語在卷。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 、無入出境情事,且其勞保於82年6月1日退保迄未再加保, 未參加全民健保等情,則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



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 1件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查 ,據覆相對人迄今尚未尋獲;復經該局派員訪查相對人住所 地之鄰居欉明聰、徐登林蔡寶琴、趙淑娟等人,悉稱沒有 見過相對人,不曉得相對人現況等語,此有該局106年8月3 日投埔警防字第1060012781號函及該函檢附之訪談紀錄表4 件、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 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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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