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6年度,36號
IPCV,106,民著訴,36,20171115,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原   告  奧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宏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   告  皮套王皮件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華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複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
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1/1頁


參考資料
皮套王皮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