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6年度,10號
ULDV,106,亡,10,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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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非訟代理人 柯奎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黃阿祥(男、民國0 年0 月0 日出生、失蹤前住所:雲林縣○○市○○里○○路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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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