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5年度,147號
TPDV,105,亡,147,2017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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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操帷
代 理 人 何崇民律師
失 蹤 人 操帥 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操帥(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操帥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失蹤人之胞兄,失蹤人於民國86年4 月 15日經通緝逃亡,迄今下落不明,失蹤已逾7 年,爰聲請宣 告操帥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胞弟操帥於86年4 月15日經通緝逃亡, 迄今下落不明等情,有戶籍謄本、勞工保險暨全民健保投保 資料、殯葬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入出 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證,可以認定。本 院前於106 年1 月25日裁定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 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且操帥失蹤時未滿80歲,依前揭規定,得於失蹤 滿7 年後為死亡宣告,失蹤人操帥計至93年4 月15日失蹤已 滿7 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 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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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