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林笑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長山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長山(男,民國43年9月1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S10****014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長山之大嫂,陳長山 有智能障礙、不會說話,於民國84年4月20日外出未歸,至 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 陳長山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 蹤人陳長山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除戶謄 本1件、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件附卷足資佐證, 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子陳志明證述綦詳(詳見106年8月7日 訊問筆錄),且本院依職權調取陳長山之入出境紀錄、前案 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健保就診紀錄,均查無資料,有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件、勞保網路資料查詢 表1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6年7月26 日健保南承二字第1065012446號函1件在卷可憑,是堪信聲 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