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6年度,58號
TCDV,106,亡,58,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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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張林月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張廷吉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廷吉(男,民國六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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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