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彭超 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彭超(男,民國九年八月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彭超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彭超自民國102 年9 月24日經警列為 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失蹤已逾3 年,爰聲請宣告彭超 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彭超於102 年9 月24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 ,迄今下落不明等情,有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 中查詢資料、健保暨勞保投保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前案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以及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書函為證,可以認定。本院前於105 年11月21日裁定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且失蹤人彭超為80歲以上之人,依前揭規定,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宣告,失蹤人彭超計至105 年9 月24日失蹤已滿 3 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