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桂宏即陳玖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洪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洪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晚上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陳洪粉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洪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 市○○區○○里0鄰○○路00號),早年離家出走即失蹤, 嗣於101年12月10日,聲請人始向內政部警政署報案,迄今 生死不明已逾5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次子,前聲請鈞院准 以105年度亡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入出國 日期證明書、申請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並有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5月1日健保中字第1064017919 號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6年5月8日生儀一字第10600 03204號函(無使用紀錄)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派員訪查,經該局函覆稱:「警 員黃智偉前往臺中市○○區○○里0鄰○○路00號實地訪查 ,該住址為空屋一處,已拍照佐證,另訪問泰安里江慶南 里長表示,被訪查人陳洪粉(L00000000)未居住在泰安戶 籍地已達20年以上之久,目前該員已不知去向」等語,此有 該局106年6月6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600013510號函暨職務 報告可參。是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四、本件失蹤人於101年12月10日失蹤,算至104年12月10日屆滿 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 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 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4年12月10日午12時,作為確定其
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