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侯克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侯桂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侯桂花(女,民國43年1月1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Q20****047號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號)於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陳侯桂花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侯桂花之弟弟,陳侯 桂花因精神異常住進臺南眾生療養院,於民國85年1月29日 自臺南眾生療養院走失,至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 前向鈞院聲請裁定對於陳侯桂花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催告 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侯桂花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陳 侯桂花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人陳侯桂花 死亡等語。
二、查失蹤人陳侯桂花於85年1月29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 死不明,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 請人陳明在卷可按,且有本件卷宗資料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 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 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 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查陳侯桂花自85年1月29日失蹤,計至92年1月29日屆滿7年 ,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