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5年度,51號
TNDV,105,亡,51,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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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李建松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宣告「李建松(男,民國四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路○○○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九十五年度亡字第三十八號判決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0年間離家,多年未與家 人聯絡,家人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 亡,並由本院於95年10月25日以95年度亡字第38號判決宣告 聲請人於90年7月4日死亡在案。因聲請人尚生存,依家事事 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請求撤銷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 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 家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及本院95年度亡字第38號死 亡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經本院通知聲請人之胞妹李惠 蓉陳稱:「我表哥周威良有去看李建松,確實是他本人,周 威良8月份專程去北上看李建松李建松看到我表哥來痛哭 流涕,是慈濟社工通知,李建松23年跟我們都沒有聯繫,是 慈濟社工跟我們說李建松需要照顧,李建松現在大腸癌,我 會跟我妹妹李惠文一起去看他,李建松有電話跟我妹妹李惠 文聯繫。」等語;復經李惠蓉於105年9月30日至新北市新店 區之溫昕護理之家探視聲請人後,向本院陳報確認聲請人尚 生存,有家事補正狀在卷可佐。又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向聲請人為人別訊問,聲請人能無猶豫或停頓地回答其 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人別資料,亦有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5年10月25日北院隆家坤105年度家助字第43號函及 所附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實。




四、綜上,受宣告死亡之人李建松實際仍生存,揆諸前揭規定與 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5年度亡字第38號對李建松之死 亡宣告,於法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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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